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274号
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两口塘红苕地居乐园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罗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