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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352号

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与叶时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叶时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林金九,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时言,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038号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时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1185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6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景园木业有限公司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1038号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登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大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