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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59号

慈溪市晋慈电机有限公司、王照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晋慈电机有限公司,王照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5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晋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

法定代表人:虞学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照煊,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晋慈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晋慈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照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照煊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晋慈电机有限公司代偿款10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500元、执行费79192.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照煊名下的财产本院正在进行依法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王照煊名下的财产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王  治  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