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万儒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中牟县。李某某与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40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朱进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