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张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涵,系宝丰县××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子翔,系宝丰县××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秀珍,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10897.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涵、金子翔,被执行人谭秀珍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谭秀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5月份占用宝丰县周庄镇皮庄村集体土地建设门面房,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属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谭秀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83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玖拾柒点玖(10897.9元)。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征收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谭秀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838.8平方米,已退还周庄镇皮庄村集体组织。2016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宝国土资强催(2014)2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10897.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原件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关于谭秀珍案件延迟立案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4、关于谭秀珍违法占地超期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三份;5、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宝国土资停(2014)1004号、(2014)1208号、(2015)0512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6、关于周庄镇皮庄村新增违法占地问题的报告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7、宝国土资函(2014)110号关于周庄镇皮庄行政村违法占地问题的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8、关于谭秀珍违法占地相关问题报告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9、关于协助周庄国土所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0、《关于协助周庄国土所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1、关于谭秀珍开工建设的情况报告复印件一份;12、关于周庄镇皮庄行政村谭秀珍违法占地相关问题的报告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3、周庄巡报(2014)第001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复印件一份;14、关于周庄镇皮庄、辛庄两村新增违法占地问题的报告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5、宝国土资函(2014)128号关于周庄镇皮庄村东五环路东侧违法占地问题的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6、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处理决定呈批表、受理单、委派单复印件各一份;17、张博涵、王俊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复印件各一份;18、谭秀珍身份证、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19、周庄镇皮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两份;20、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证明、规划证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复印件各一份;21、违法占地现场照片一组(7张)复印件一份;2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会审记录、处理决定呈批表复印件各一份;23、宝丰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4、宝丰县国土资源违局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强催(2014)2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5、收回土地证明、退还土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26、关于谭秀珍违法占地问题情况报告复印件一份;27、关于周庄镇违法占地的通知复印件两份。被执行人辩称,被执行人占用土地使用性质属集体综合市场使用,曾向乡政府提出过申请,且已缴纳土地占用税,也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义务10897.9元,故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所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谭秀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用地申请复印件一份;3、耕地占地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非法占地罚款缴纳票据复印件一份;5、《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2015年5月,被执行人谭秀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宝丰县周庄镇皮庄村集体土地建设门面房,占用土地面积838.8平方米,经认定,该宗地属耕地,符合周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从其违法占地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属轻微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在该决定书作出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并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履行相应催告程序。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变更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中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之规定,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本案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838.3平方米,该宗地属耕地,依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为标准,即应处罚款8383元。而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对被执行人作出“对非法占用的耕地83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玖拾柒点玖(10897.9元)。”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宝国土资土罚(2014)26号处罚决定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事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应敏
代理
审判员 李要娟
人民陪审员 陈再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世欢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