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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7683号

苏芝诉李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苏芝,李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7683号原告苏芝,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庆全(苏芝之夫),1955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凡昌,男,1950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财,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飞(李财之女),1980年1月7日出生。

原告苏芝与被告李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焦广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庆全、曾凡昌,被告李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芝诉称:原、被告前后相邻,原告居前,被告居后。因原告的北正房有漏水漏雨现象,原告准备在房顶上做防水,铺一层彩钢板(单层板),但被告百般阻拦,不让原告施工。现原告已经停工一月之久。为此事,原告找到村委会解决未果被告的行为和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未能按时施工。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在原告给北房后坡做防水时,不得阻拦,且提供必要便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财辩称:原告建房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当被告发现时原告房屋已经建成,水泥散水已经打在了被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雨水全部流入被告院内。对于原告已经建成的散水,被告已始终采用容忍的态度。原告铺设彩钢板的行为也影响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原告在房顶上铺设彩钢板,彩钢板上的雨水不但继续流入被告宅院,还会滴溅到被告的西厢房的南墙上,影响被告西厢房的正常使用。即使原告铺设天沟,夏季房顶的排水全部由东面流出,排水量势必很大。冬季,房顶积雪融化,也从东面天沟排出,极易造成地面结冰,遇到冰空气很容易形成冰柱,影响被告家人的出行安全。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苏芝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北至“李才”。经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勘验:原、被告前后为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双方均开东院门,出院门后经胡同向南通行。

原告认可其北房后与被告东大门门垛之间的卡子墙是被告的。原告北房后散水南北宽60厘米,原告北房后墙保温外皮至被告西厢房南墙东南角金边外沿57厘米。原告北房东山墙上部贴有彩钢板,原告主张该彩钢板为防水,并主张北房后墙上部也要做防水。原告宅院东侧自北房后墙金边外沿至原告南邻北墙磉石外沿18.18米。原告主张其北房南侧彩钢防水出檐约20厘米,原告宅院西侧北房金边外沿至原告宅院西南角西厢房南墙金边外沿18.16米。原告西厢房南墙金边外沿向南69厘米为其南邻北房后墙外墙皮。从勘验照片可见,原告北房南侧装有天沟,天沟东端向下滴水,胡同内有积水和大片潮湿,原告的北房较高,原告北房东北角后墙与被告东大门门垛之间的卡子墙较窄。原告主张:(1)其北房建成于2013年10月,建成为平顶结构,南北两个方向排水,向北有5个排水口,排水口处加向下的排水弯头且有排水管将水直接引导至北房后散水上;(2)2016年4月,其开始在北房平顶上女儿墙上加建起脊顶,并计划在起脊顶上加建单层彩钢板做防水;(3)现在北房南侧天沟滴水是因为施工未完毕,天沟出水口较小所以长期滴水,施工完成后会用水管将流水引导到地面上;(4)认可原告前邻北房前后坡的水都是用水管引到自家院落中,但是原告前邻居家有后院,原告方无法将后坡的水引到自家院落,原告可以将前坡的水引到自家院落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及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北房建造于2013年,建成平顶,前后两向排水,向后排水加建过向下排水的弯头和导水的排水管,已经形成稳定的排水方式。

原告的北房较高,原告北房东北角后墙与被告东大门门垛之间的卡子墙较窄,原告改变排水方式将对被告的建筑安全和出行安全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且原告除加建起脊顶彩钢板防水外,亦可通过其他适当防水措施保证房屋屋顶防水安全。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苏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焦广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贵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