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441号原告熊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凤国(王砚),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与被告王凤国(王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凤国(王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军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回对被告王凤国(王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军承担。
审判员 赵 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