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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441号

熊军与王凤国(王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军,王凤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441号原告熊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凤国(王砚),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与被告王凤国(王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凤国(王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军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回对被告王凤国(王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军承担。

审判员 赵 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