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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789号之一

姜菊良、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菊良,林伟,陈园园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菊良,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林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园园,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姜菊良与被执行人林伟、陈园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路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菊良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伟、陈园园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5471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