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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督10号

何玉林申请梅改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何玉林,梅改明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802民督10号申请人何玉林,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梅改明,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何玉林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5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约定借期二日即2016年5月6日止,同时约定月利率2%。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40000.00元、利息2907.00元,合计4290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梅改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玉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907.00元,合计42907.00元。案件受理267.00元,由被申请人梅改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成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