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73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月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