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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73号

原告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73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月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