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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891号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鲍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鲍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891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余杭区良渚街道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负责人:王海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菊。

被告:鲍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鲍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