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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440号

张丽群与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丽群,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440号原告张丽群,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群诉被告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丽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群负担。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梁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