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36号被执行人黄强,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强盗窃罪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夷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书生效后,该案罚金部分,于2016年8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夷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