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吴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1191816),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欧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1677-1
法定代表人:姚维莎(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508016164),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瑞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107739-5
法定代表人:华天一(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50222661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天一针织厂。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L2295329-4经营者:华天一,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50222661X
被执行人:华天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天一,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瑞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巧英,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潘国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姚维莎,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欧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志万,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杰,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926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欧宁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瑞驰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天一针织厂、华天明、华天一、华巧英、潘国安、姚维莎、华志万、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6132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0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