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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1266号

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韦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81民初1266号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雪臻,该公司执行董事、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莎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韦军,广西君家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文军,个体工商户。

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黄克敏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莎莎、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7602014B0070号《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韦文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20516.14元及利息30557.61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5月20日,此后利息以520516.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65%加收100%的利率计付,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4、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04第0239号)处置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及桂12**民初354号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韦文军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韦文军出借63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65%,逾期利率为当期贷款利率加收100%,对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014年4月21日,原告依约向韦文军出借了630000元贷款。根据合同约定,韦文军应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截止2016年5月20日,韦文军多次未能按期还款,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8575.74元及利息30557.61元,并置原告多次催讨于不顾。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韦文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韦文军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07602014B0070),约定由原告向韦文军出借63万贷款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法计息,并以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系数为1.65,即上浮65%,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同期利率加收100%,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同期利率加收100%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韦文军自愿以其位于庆远镇山谷路××水巷××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14第0239号)作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立即提起诉讼清收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63万元。但被告多次未能按期还款,于是原告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2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9958.53元(其中到期本金109295.75元,未到期本金380662.78元)及利息32697.26元,罚息3519.19元,复利2429.80元。原告为本案《贷款合同》名下借款纠纷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桂12**民初354号),后又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韦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韦文军出现多次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立即提起诉讼清收贷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所欠贷款本息。因此,原告请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并由被告韦文军归还借款本金489958.53元及截至2016年7月28日的利息32697.26元、罚息3519.19元,复利2429.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加收的罚息,双方约定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同期利率加收100%,约定加收的罚息比例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调整本案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6年7月28日以后的利息,未到期本金应依照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计付,已到期本金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再加收50%计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案相关的律师费用及对抵押物处置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016)桂1281民初354号案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被告韦文军与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7602014B0070号的《贷款合同》;被告韦文军归还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9958.53元及利息32697.26元、罚息3519.19元,复利2429.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贷款利息,以到期本金109295.75元及应付未付利息32697.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再加收50%计付,以未到期本金380662.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韦文军用以抵押的位于庆远镇山谷路竹水巷4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14第0239号)处分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韦文军支付给原告一审律师代理费2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10元,减半收取9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3元,由被告韦文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克敏

审 判 员  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