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阳、陈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辽AT95**号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588公里+700米处时,因疏于瞭望,导致所驾车辆与由西北向东南驾驶二轮电动车斜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上,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郑某驾车逃逸。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4月23日19时30分,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那丽娟、王宏建自愿达成赔偿暨谅解协议,由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那丽娟、王宏建人民币33万元,立即给付17.6万元,下欠15.4万元分期给付;被害人近亲属那丽娟、王宏建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北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被告人驾驶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现场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某甲、田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暨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明
审 判 员 高明吉
人民陪审员 王学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