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279号
原告: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资江大桥北端。
法定代表人:林柑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晨曦,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男,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部长。
被告:王岳岩,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岳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谌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