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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7345号

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鞠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7345号

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鞠坤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鞠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卞志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