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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758号

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易特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易特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758号

申请人: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以北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群明,总经理。

被

申请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翟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被

申请人:易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小嘴路。

法定代表人:吴炳金,总经理。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诉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易特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易特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易特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鼎鋆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