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154号
原告:林军飞。
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飞与被告吕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军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林军飞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