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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487号

谢韬与万石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韬,万石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487号原告谢韬,男。被告万石鲸,男。本院受理原告谢韬诉被告万石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石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韬撤回对诉被告万石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韬负担。

审 判 员  曾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