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487号原告谢韬,男。被告万石鲸,男。本院受理原告谢韬诉被告万石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石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韬撤回对诉被告万石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韬负担。
审 判 员 曾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