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6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龙、胡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武秋,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吴玲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易会强,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黄林平,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金武秋、吴玲敏、易会强、黄林平、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内容为:第一被申请人金武秋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76357.9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4月8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共132713.51元;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l576357.9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5年4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8%的标准在每月15日计收,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第一被申请人金武秋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7020元;本案仲裁费3219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金武秋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王伟对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金武秋应付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一被申请人金武秋、第三被申请人易会强对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的第一声请人金武秋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申请人金武秋、吴玲敏、易会强、黄林平、王伟未主动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立案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穗中法执字第248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2015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748282.4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吴玲敏粤A×××××凯门、易会强粤A×××××北京现代、粤A×××××宝马,黄林平粤A×××××宝马、粤A×××××丰田,王伟粤A×××××帕纳美拉,上述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强制变现);查封了被执行人易会强名下位于花都区迎宾大道136号1513、1514、1515房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及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68号2167、2159B铺;查封被执行人金武秋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御洲一街19号702房;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玲敏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御洲一街19号3101房;查封被执行人黄林平名下位于迎宾路星河湾悦心园3栋1座801房所占有的产权份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56781.01元。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金武秋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御洲一街19号702房房产及被执行人易会强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68号2167铺(房产登记字号为2009登记字1066667号)和2159B铺(房产登记字号为2009登记字1066670号)的评估拍卖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对被执行人三处房地产实施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无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房产的强制变现程序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6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汉穗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