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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283号

陈秋梅与曹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秋梅,曹晓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陈秋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曹晓云,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在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曹晓云在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个人工资44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