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5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本省宜君县棋盘镇韩庄村小岔沟组4号。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本县到贤镇小惠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