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887号
原告:宣城天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芜屯路南侧宣城建材装饰大市场2幢153号。
法定代表人:潘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忠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绿苑翠竹名园1#楼门面房。
负责人:裘叶龙,经理。
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林,经理。
被告:汪建林。
原告宣城天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汪建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1110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万迪公司宁国分公司将宁国欧乐迪KTV等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天泽公司,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并由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林确认余欠原告工程款211106元。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所在地,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多次送达,但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汪建林仍无法送达,后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地址不明确。经询问,原告同意本院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宣城天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退还原告宣城天泽建材有限公司,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宣城天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严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束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