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816号申���执行人:牛曰风。
被执行人:刘振峰。申请执行人牛曰风与被执行人刘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曰风申请执行标的285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特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