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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989号

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989号原告任某,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春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