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989号原告任某,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春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怡 来源:
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989号原告任某,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春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