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30号申请人祁建东,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李国栋,住隆化县。
申请人祁建东与被申请人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建东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李国栋所有的在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账户内征地补偿款5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祁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5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55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5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