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03号原告唐某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曹某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