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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603号

4603唐明亮与曹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03号原告唐某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曹某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