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762-2号

余朝武、张家飞与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朝武,张家飞,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62-2号

申请执行人:余朝武,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飞,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孙成德,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已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拥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肥西字第2012010256号、第2012010257号、第2012013628号、第2012013629号的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