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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189号

平立与武汉钱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立,武汉钱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龚吉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189号

原告:平立。

被告:武汉钱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莱茵二区J栋J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成吉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龚吉珑,系被告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立诉被告武汉钱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龚吉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立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昀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