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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921号

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921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0年2月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互不信任。原告段某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保证以后和段某好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段某和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6年7月,原告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段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不同意离婚且保证以后和段某好好生活。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段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建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