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91号申请人北京中实广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4层0421。法定代表人李景一,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伯军,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燕律一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4层0421。执行事务合伙人戈敏英,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实广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律一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价值47.8万元的财产。法定代表人李景一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实广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律一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价值四十七万八千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中实广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