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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94号

霍玉兰、石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玉兰,石占霞,何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94号申请执行人霍玉兰。申请执行人石占霞。被执行人何小飞。石占霞、霍玉兰与何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玉兰、石占霞于2016-1-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