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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719号

刘志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海,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719号

原告:刘志海(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9********)。

被告:XX。

原告刘志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刘志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刘志海负担。

审判员  徐东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