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719号
原告:刘志海(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9********)。
被告:XX。
原告刘志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刘志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刘志海负担。
审判员 徐东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