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民初5902号

董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902号

原告:董某。

被告:顾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