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3民初1618号

何健与沈永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健,沈永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618号原告何健,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念,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永恩,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诉被告沈永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沈永恩已经和原告协商解决本案,赔偿了原告的损失,本次事故民事赔偿已经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原告何健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水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