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82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袁建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茹祺、曾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城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丙双,男。委托代理人贾存敏,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以下简称解放军房管局张家口办事处)诉被告张家口城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放军房管局张家口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茹祺、曾亚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和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新保安镇,的部队用地【(坐落号:京冀字第3704号)场地面积13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建砼搅拌站,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年等项合同条款。现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且原告方由于军队法规、政策重大调整,不得再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所以需对所出租的土地收回。就此事宜,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无果,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并向原告提出无法律依据的高额补偿,令原告无法接受。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回所租部队用地、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012号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存在的事实;66503部队京冀字第3704号分布图一份和军用土地权属情况调查表一份,证明该土地权属归部队所有。
被告辩称,我公司创业投入上千万,怎么办。我公司与京张高铁等签有合同,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让被告在其准备好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上(租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共100000元)签字,但事后并未将合同交付被告。2016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回所租土地,支付所欠租金25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及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原告要求被告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同时未予释明相关条款,其后亦未将完善后的合同提交给被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晓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