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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76号

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赛德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赛德克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6号

原告:何志雄,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工业大道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雄,总经理。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吕培新,均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赛德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凤章路三巷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薛春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在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赛德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志雄、广东欧之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吴紫芸

审 判 员  薛桂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榆岚

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