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琼96执91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启海,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本院在被执行人王启海罚金700000元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启海银行存款577.78元,已上交国库。另查被执行人王启海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启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达光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尤煌
书 记 员 曾 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