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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509号

薛艳侠诉北京吉华富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艳侠,北京吉华富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509号原告薛艳侠,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吉华富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156,组织机构代码:582562715。法定代表人尤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艳侠诉被告北京吉华富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艳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宝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