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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37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关兴良、关艳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关兴良,关艳华,关兴忱,潘素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37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

负责人:张庆,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兴良,男,1964年4月9日生,住辽中县。

被告:关艳华,女,1963年6月17日生,住辽中县。

被告:关兴忱,男,1965年8月10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潘素怀,女,1966年9月28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关兴良、关艳华、关兴忱、潘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关兴良、关艳华、关兴忱、潘素怀名下的银行存款1,801,776.63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关兴良、关艳华、关兴忱、潘素怀名下的银行存款1,801,776.63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