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绰号“蟾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经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窜到藤县和平镇屯江村乔木组67号梁某乙家中,盗窃了梁某乙的联想牌(Lenovo)手机、朵唯牌(Doov)手机各一台及现金人民币30元,被梁某乙当场发现,梁某甲梁振荫立即逃跑。之后梁某甲梁振荫将两台手机归还给梁某乙。经估价,朵唯牌(Doov)手机价值人民币419元。2、2016年3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窜到藤县和平镇屯江村乔木组105号梁某丙家,撬烂屋后面的防盗网后,进入屋内,盗窃了梁某丙的一台飞秒牌G1精英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2元。3、2016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窜到藤县和平镇屯江村乔木组97号梁某丁家,通过窗户爬进屋内并撬烂房间内的抽屉锁,盗窃了梁某丁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入户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为了吸毒而盗窃。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因本案的盗窃行为,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提供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被盗手机照片、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藤价认证(2016)83、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入户盗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为了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因本案的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了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某甲梁振荫退赔被害人梁振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梁振全经济损失人民币382元;退赔被害人梁朝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温云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