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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特144号

邓澍妍申请宣告吴学文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邓澍妍,家吴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特144号申请人邓澍妍,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家吴学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澍妍与被申请人家吴学文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邓澍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澍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澍妍撤回申请。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