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4427号

严玉坤与凌秀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玉坤,凌秀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427号

原告:严玉坤,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凌秀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营南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玉坤与被告凌秀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玉坤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严玉坤负担。

审判员  李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