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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259号

李晓东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东,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温梁村*组,农民。2016年2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童晓娇,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东及其辩护人童晓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晓东在西安市临潼区陕西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陕A8QP**黑色帕萨特牌轿车后,虚构该车系其朋友所有的事实,将车抵押给张某,骗取人民6万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追回已返还租赁公司。2、2015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晓东在西安市临潼区陕西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陕A6ZG**黑色宝马牌525LI轿车后,虚构该车系其朋友所有的事实,于2015年10月30日,将车抵押给王某某,骗取人民币13.2万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追回已返还租赁公司。3、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晓东在西安市临潼区山水秦唐门前东侧雁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陕A6JH**白色福特牌翼博轿车,虚构该车系其朋友所有的事实,通过王某甲,将车抵押给何某某经营的私人借贷公司,骗取人民币3万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4、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李晓东在西安市临潼区大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陕A080**白色本田CRV轿车后,虚构该车系其朋友所有的事实,将车抵押给李某某,骗取人民币6.59万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追回已返还租赁公司。综上,被告人李晓东诈骗作案四次,诈骗数额287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晓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晓东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879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鲁 进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