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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524号

冯乐乐与冯洪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乐乐,冯洪晓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冯乐乐。

被执行人:冯洪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乐乐与被执行人冯洪晓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