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435号原告曹某,男。被告蔡某,男。曹某与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0元,减收500元,由曹某负担170元。
审 判 长 贾和平
审 判 员 刘飞雪
代理
审判员 袁珍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