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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435号

曹某与蔡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435号原告曹某,男。被告蔡某,男。曹某与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0元,减收500元,由曹某负担170元。

审 判 长  贾和平

审 判 员  刘飞雪

代理

审判员  袁珍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