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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179号

詹亚斌、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亚斌,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詹亚斌,女,1969年1月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宁德市东侨区金玉良城7号楼602室,被执行人兰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亚斌与被执行人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