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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536号

丁得清与朱齐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丁得清,朱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536号原告丁得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库尔勒市。被告朱齐贵,信息不详。

原告丁得清与被告朱齐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为被告承揽的工地上干活,被告欠原告9000元的劳务费于2016年1月2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此欠条经原告多次追要一直未果,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得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丁得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